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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草案
資訊公告
January / 3 / 2025
一百零八年底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疫情,且歷時三年多,依原作業辦法之集中收治原則,無法因應規模如此龐大之疫情,突顯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以下簡稱醫療網)現行架構、病人收治模式及平時與網外可用資源缺乏合作,故依 COVID-19 疫情經驗通盤檢討,調整醫療網架構與相關運作方式,倘未來有大流行疫情時,得以增加醫療網因應之韌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於各醫療網區增聘副指揮官一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參酌 COVID-19 防治經驗及因應傳染病防治實務需求,增列平時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任務。(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 三、考量醫院提供傳染病病人照護能力,調整隔離醫院指定方式,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醫院傳染病緊急醫療照護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考量部分地區延攬感染症專科醫師困難,並為維護傳染病治療照護品質,除聘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聘任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內科或兒科專科醫師。(修正條文第七條)
  • 五、為完備隔離醫院經評估須變更或廢止之行政程序,修正並增訂隔離醫院變更或廢止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參酌 COVID-19 防治經驗,以及使醫療網收治量能更具彈性,修正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方式及隔離醫院有傳染病病人時應採行救治等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 七、考量醫院傳染病應變整備實務需求,增列隔離醫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辦理演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八、參酌 COVID-19 疫情擴大收治病人策略,增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啟動醫院特定區域開設專責病房,採行分艙分流、分區照護。(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九、參酌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及防疫人員補助津貼經驗,增訂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酌予隔離醫院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津貼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十、因應修正條文所涉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及國人需過渡時期準備與適應,爰修正定明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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