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法規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86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令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 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 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各地衛生所每月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管理資訊 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原始連結,詳如下方截圖:
公發布日:民國 86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 令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 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 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各地衛生所每月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管理資訊 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核撥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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