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結核病患補助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
全部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 、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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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
全部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因患有結核病而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之個案經治癒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完治獎金。
三、本要點之完治獎金為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及作業程序:原住民結核病患自完治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戶口名簿,向各地衛生所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正本歸還,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經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勾稽符合完治條件者,每月送各地衛生局;各地衛生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六月三十日前 、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請領清單並檢附個案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完治證明,送本會審核後,核撥經費請各地衛生所轉發。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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