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實施要點
修正「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實施要點」名稱為「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附修正「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實施要點」。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為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限制對象為全國結核病病人資料庫登記列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甲類:痰抹片抗酸菌檢驗陽性有傳染之虞之結核病病人。
(二)乙類: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病人。
(三)丙類: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
三、本要點限制條件如下:
(一)甲類:不得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八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國(境)(附件一)。
(二)乙類及丙類:一律禁止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限制:
(一)甲類:於直接觀察治療(DOT)達十四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
(二)乙類: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三)丙類:經二年持續追蹤痰培養皆為陰性且完成管理者。
五、處理作業流程(附件二):
(一)地方主管機關於收案訪視時發給限制對象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通知單(附件三)並請其簽收(拒收者填拒收)。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提供限制對象名冊資料檔,每日
定時匯入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
(三)限制對象於入出境處被勾稽註記,註記名冊每日定時匯入疾管署系統。
(四)限制對象出境事實經疾管署人員確認無誤,通知該管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另依個案實際狀況評估是否施行隔離治療。
點擊後方文字,下載完整全文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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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為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限制對象為全國結核病病人資料庫登記列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甲類:痰抹片抗酸菌檢驗陽性有傳染之虞之結核病病人。
(二)乙類: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病人。
(三)丙類: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
三、本要點限制條件如下:
(一)甲類:不得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八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國(境)(附件一)。
(二)乙類及丙類:一律禁止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限制:
(一)甲類:於直接觀察治療(DOT)達十四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
(二)乙類: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三)丙類:經二年持續追蹤痰培養皆為陰性且完成管理者。
五、處理作業流程(附件二):
(一)地方主管機關於收案訪視時發給限制對象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人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通知單(附件三)並請其簽收(拒收者填拒收)。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提供限制對象名冊資料檔,每日
定時匯入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
(三)限制對象於入出境處被勾稽註記,註記名冊每日定時匯入疾管署系統。
(四)限制對象出境事實經疾管署人員確認無誤,通知該管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另依個案實際狀況評估是否施行隔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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